通辽第五中学校友会章程
(草 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通辽第五中学校友会
第二条 本会由通辽第五中学历届毕业生(校友)自愿组成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深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感情,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沟通与联系,激励校友发扬母校“爱国、求实、文明、卓越”的优良校风和“厚德、敦学、笃行、至善”的“五中精神”,为母校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,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国家的建设和繁荣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内蒙古通辽第五中学。
邮编:028046,
电话:(0475)8319900,E-mail:wzxy@ nmtlwz.com
网址:http://www.nmtlwz.com。
第二章 本会的任务
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:
(一) 组织校友联谊活动,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;
(二) 为校友之间的业务合作牵线搭桥,为母校的发展建言献策;
(三) 编辑出版面向校友的刊物,建设并管理面向校友的网站,为他们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;
(四) 开展校友捐赠活动,建立校友基金并进行统筹管理等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凡在通辽第五中学学习过的学生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(书面或电子申请均可);
(二)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获得校友会提供的各种支持、帮助及信息、资料;
(四) 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会章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;
(三) 维护母校和本会的声誉,支持母校的改革、建设和发展,帮助校友共同进步;
(四) 热情接待校友回校进行参观访问、座谈交流以及联系相关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任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任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 决定重要会员的任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取电话或网络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(或常务副会长)主持,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 身体健康,能坚持完成章程所规定的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;
(三)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
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来源:
(一) 会员缴纳会费;
(二) 各地校友资助或单位、友好人士捐赠。
第二十八条 通过建立校友基金会管理资产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母校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,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七章 本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宜和母校的建设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并经有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。
2008年5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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